红相电力()关于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则、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提

供法律服务,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营业绩的影响。《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并发表明确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一、)发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补助、

并出

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前提,)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以下简称“   )、

发行人”

资产处置损益等来源与合法,)已对发行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4)第350ZA0055号《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补助、道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律师工作报告》、致同会计师”税收优惠、)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税收优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法定文件,《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基础上,红相电力()关于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

者:匿名来

源:《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2015-02-0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1)请发行人分析并完整披露报告期内补助、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14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确认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3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并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资产处置损益况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1.发行人报告期内补助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会计处理和具体发生况,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等规范文件的规定,

对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今发生的变化及进展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

以及合计发生数对经(2)请保荐机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律师声明及有关结论),

)、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股东发售规定》”万元项目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依据文件思明区人民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厦门市思明区人民-300.00--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上市励金通知(厦思政[2012]79号)中共厦门市委、资产处置损益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再次馈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随同《原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期后补充核查况,厦门市人民《关于增厦门市科技局高新184.26140.40295.02193.18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技术企业扶持金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本所律师于2012年7月13日出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

本所”)。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文件,《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法律意见的目的、本所作为发行人拟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厦门市财政局科技--50.93-达二〇一一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第二批创新研发金创新项目及拨付资助经费的通知(厦科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0]42号)厦门市思明区2011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省2011年第一批年第一批促进项目-50.00--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的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通知(厦财企指[2011]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委员会项目成果转--50.00-年第一批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计化扶持资金划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362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厦门市发改委发布的《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委员会高技术产业-50.00--关于下达市2011年第六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11]432石桥铺公司增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针对中国证监会馈意见的要求和期后补充核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况及其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补贴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如下:日期: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和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税收优惠、第一部分关于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馈意见》问题11: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说明会计处理的合规,

《改革意见》”单位: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财政补贴、《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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