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新闻频道-大

公司/迪康业”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规章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的专项法律顾问,2012年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新闻频道-大智慧财经中心大智慧财经中心财经信息大智慧官方产品中心|软件下载|路演中心|手机行搜索财经页股票基金新股指数下载活动页股票基金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处:上海交易所|发布时间:2015-03-1921:59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本所”一、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011,

第XYZH/2013CDA1054-1-9号《审计报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82,

)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4年4月30日出具了《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平安创新资本和杨铿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6)《关于公司与蓝光集团、行政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巴南区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011,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况2014年6月5日,电话: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86-10)8519-1300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标的资产的更新况(一)蓝光和骏目前的基本况根据成都市工商局于2014年4月11日颁发的蓝光和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蓝光和骏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蓝光和骏的基本况如下:2011年度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XYZH/2013CDA1054-1-9号)(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已于2014年4月25日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法律事项的更新或变化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

)。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营业期限自1998年5月20日至永久谢家湾公司增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6-10)8519-135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九龙坡区开公司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2012年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7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截至2014年4月30日,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迪康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接受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称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2-2-2成立日期1998年5月20日注册号514住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注册资本(元)1,

二、

282,

报告期”

技术进出口,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真:(86-10)8519-1350真:(86-755)2587-0780真:(86-411)8250-7579真:(852)2167-005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真:(86-21)5298-5492真:(86-20)2805-9099真:(86-898)6851-3514真:(1-212)703-8720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2-2-2-1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经营范围土地整理。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下列事项: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法律意见》”

  平安创新资本、

  鉴于信永中和已对蓝光和骏2011年度、

  杨铿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7)《关于公司与蓝光集团、(1)《关于公司符合向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修订)》;(3)《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蓝光集团和杨铿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5)《关于公司与蓝光集团、773实收资本(元)1,杨铿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委托,2013年度(以下简称“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