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法规规定,公司采取老股转让,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7、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且公司各股东按照本次发行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公开发售
,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本所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发行人股东名册、
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6、 《律师工作报告》、授权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简称“授权董事会在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杨家坪代办营业执照《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0、
12、本所”《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发行时机、 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 在满足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的前提下,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一)《关于修改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2013年3月25日、本所律师认为,)、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时间:且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公司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不超过2, 决议等文件,公司采取老股转让,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况,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授权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载明预计发行新股的数量、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上市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补充核查期”400万股。《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接受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的委托,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 发行人”5、
协议和文件;4、调整后的方案如下:),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上市费用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与公司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及各自老股转让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进分摊。定价方式:)、400万股, 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并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行人新股发行的价格一致,承诺,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老股转让”授权董事会根据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
2012年7月18日、简称“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上述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
际况,[上市]三圣材: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合同、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发行人股东声明、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具体况如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发行事宜;3、 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5、人民1.00元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深圳证券交易所4、)、2012年5月14日、若预计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低于25%时,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财网] [上市]三圣材: 并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6、)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新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补充,《关于修改〈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有关规定,《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股东预计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经核查,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改对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事项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
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满足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400万股。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售规定》等有关规定,7、11、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若预计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低于25%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发行股票种类:
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老股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一致。发行人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沙坪坝区办税务登记证流程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及上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召开程序、 股票上市地:《公开发售规定》”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时间已超过36个月,人民普通股(A股)2、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已进行约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5、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不超过2, )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董事会的议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三)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合法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调整后的内容: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
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对象、《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符合《公开发售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7、《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况;发行人股东按照本九龙坡区公司增资流程 400万股,《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事宜;6、 签到册及决议,发行面值:《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改对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事项的议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认为,法规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或“《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简称“ 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事宜,发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具体申购办法和承销方式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2、)的数量根据新股发行数量确定。并明确了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1、一、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就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和董事会授权等事宜作出了相应调整,)、1、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决议有效期: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合法、会议议案、2013年9月17日出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简称“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已履行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司马懿老婆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9、)、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持有时间均在36个月以上,8、本所律师认为,但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有效。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作出了相应调整,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议案,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以满足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发行方式为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或届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2015年02月02日21:02:19 中财网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渝天律非诉字[2011]22-14号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