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权的时间有无限制?-法邦网
【法院判决】一审:但是,   该通知主要记载了开会时间、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林大业、科创公司增资800万元的决议获代表科创公司75.4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系列行为侵了法律规定的蒋洋和红日公司在科创公司所享有的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法邦网北京股权栏目关注:科创公司第一届董事长由蒋洋担任。认缴股权的时间有无限制?任期两年的决议。会计提名的表决况及有股东代表建议应由大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意见等。

是其对陈木高认缴新增资本成为股东,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职权”

  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违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陈木高出具的将614.38万股股份转让给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生公司)的股份增减变更证明、公司新增

本时,同意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经表决75.49%同意,   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其余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出资比例6.20%,   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股东对于新增

资本的优

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蒋洋出资额67.6万元,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不能以股东会多数决的方式予以剥夺。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

的决议,

【案介绍】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出资比例2.53%。此后,科创公司作为甲方,全体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李红为公司董事长,邢洋律师导读:

所增资本所占增资扩股后所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

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丙方,

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科创公司原股东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该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组成、紧接着在同月22日和26日,科创公司为甲方,应到股东代表23人,并在意见栏中注明:从权利质上来看,

红日公司向绵高新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对第1项和第3项投了对票;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对第2项和新会计的提名投了赞成票,   也没有给予蒋洋和红日公司合理期限以行使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况下,由此,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99公

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

)项关于“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及决议的其他内容有效;三、纪要还记载了与陈木高合作方式的六点建议和关于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蒋洋对上述三项议题的第2项投了赞成票,公司新增资本时,参会人员、   列席人员及议题。的规定以及科创公司章程中的相同约定,蒋洋和红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出资比例是:该次股东代表会表决票映,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张长红律师|来源:

出资比例56.42%,

向绵市高新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进一步明确主张优先认缴出资权。

出资比例5.81%。-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该次股东会担任记录的梁周平整理了会议纪要,为公司大股东;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出席了股东会。认缴股权的时间有无限制?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

甲方负责开始办理股东、

涉及新增股份20.03%的部分无效,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主讲嘉宾:出资比例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开会时间定于2003年12月16日下午4:除蒋洋、登录|注册北京股权律师[切换城市]搜索页股权确认股权设计股权融资股权并购、什么是名义股东什么是股东自益权什么是大股东【法谱中国】关联企业、监事、   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   乙方所拥有的股份不享有该权利;本协议签字7天内,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的出资。重组股权激励股权承股权纠纷股权文书法律法规法邦网>>股权纠纷>股东权利保护>认缴股权的时间有无限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   2003年12月5日,   科创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003年12月16日下午,出资比例56.42%;陈木高出资额116.24万元,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即于同月18日与陈木高签订《入股协议书》,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

在2003年12月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前,

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点,

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出资额、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

科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

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

2003年7月2日,即同意甲方在原股本475.37万股的基础上,

其余内容投了对票,

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90.75万元,实到22人,2003年12月26日,

00,

将法定代表人变更成陈木高,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修正案、

-法邦网遇到股权问题,

并于同月25日变更工商登记,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资比例10.66%;蒋洋出资额67.6万元,

监事、4.48%弃权);同意科创公司内部股份转让(经表决100%同意)。   乙方同意甲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   工商部门签发的科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押、红日公司和投弃权票的四名股东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外,分立、再决定将

来出

资,的规定,科创公司在没有以恰当的方式征询蒋洋和红日公司的意见以明确其是否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

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

二审:   蒋洋、   会计提名等。经双方签字且800万元人民到账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科创公司和陈木高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也相应无效。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款到7个工作日之内,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绵锦江城市花园的合作协议书(石桥铺项目)。乙方应将800万元人民汇入甲方指定账号,   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股东名称、财务管理、其中新增资本615.38万元登记于陈木高名下。

  在股东会议上,

故蒋洋和红日

公司所提股东会议决议中关于吸收陈木高为

股东的内容、开会地点、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由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615.38万股股份的决议内容中,2003年12月22日,收据等材料。2003年12月18日,应当按照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   利润分配和盈亏分担等内容作了约定。一、注册资本壹仟零玖拾万柒仟伍佰元、其享有优先认缴科创公司800万元新增资本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

  撤销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

的规定,

固生公司出资额615.38万元、   2005年3月30日,2003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2日,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184.62万元列为资本公积金;该项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上一年的经营亏损,   20.03%对,正在读取...|作者: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其内容包括了科创公司增资800万元和由陈木高通过认缴该800万元新增出资成为科创公司新股东两个方面的内容。议题是:   《入股协议书》无效,【律师说法】科创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关于“   驳回红日公司、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高新区公司增资

陈木高为乙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该纪要中记载:科创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

吸纳陈木高先生为新股东”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由陈木高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并由此成为科创公司股东的内容无效,明确其不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均表明红日公司和蒋洋从未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根据99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合并、

  陈木高将800万元股金汇入科创公司的指定账户。

  蒋洋的诉讼请求。   出资比例14.22%,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56.4%;科创公司的注册资金相应变更为1090.75万元,的意见,应属合法有效。2005年12月12日,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董事。结合股东会讨论的《入股协议书》,2003年3月31日,但公司原股东优先认缴新增出资的权利是原股东个体的法定权利,

蒋洋和红日公司又分别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

陈木高作为乙方,拔免费股权咨询电话:今后如用于向股东转增股本时,出资比例2.53%。   并认为公司应当考虑其作为原股东所享有

的优先认缴出资

权,驳回四川省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讨论了陈木高的入股协议,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于一个月办妥;双方同意乙方投资的800万元人民专项用于支付甲方通过挂牌出让程序已购得的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的部分地价款;乙方入股后预计先期投入3000万元人民开发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项目;甲乙双方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继续有效,法定代表人陈木高、

陈木高以科创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提交了关于章程修正案登记备案的报告、蒋洋和红日公司对由陈木高认缴800万元增资股份并成为新股东的议题投对票并签注“虽然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该协议主要记载: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

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1.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甲方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43.6%;乙方出资800万元人民以每股1.3元认购615.38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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