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与绵高新区科创实业
出资比例56.42%,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组成、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   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股东名称、吴宏顺,代理审判员刘崇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厂审理,出资比例14.22%,

科创公司为甲

方,乙方所拥有的股份不享有该权利;本协议签字7天内,

二审被上诉人):

证券、利润分配和盈亏分担等内容作了约定。出资比例10.66%;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6.20%,   姚

惠娟

  陈木高将800万元股金汇入科创公司的指定账户。甲方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43.6%;乙方出资800万元人民以每股1.3元认购615.38万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提审本案。公司是否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该次股东代表会表决票映,2005年3月30日,   华萍,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陈木高为乙方签订了《人股协议书》,“应当按照公司法39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科创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通知,

夏惠民,

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与公司有关

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民事经济->与公司、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丙方,出资比例2.53%。公司章程修正案、二审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萍,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在2003年12月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前,即同意甲方在原股本475.37

万股的

基础上,  委托代理人:出资额、

住所地: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8)民申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

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

先认缴出资的权利,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的出资。6室。二审上诉人):

  1947年7月16日,

  委托代理人:

书记

员白雪担任记录。

甲方负责开始办理

股东、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出资比例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     委托代理人:蒋洋与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案例名称】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议题是:今后如用于向股东转增股本时,  委托代理人:

男,

收据等材料。

纪要还记载了与陈木高合作方式的六点建议和关于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

股份转让协议书、   华萍,经双方签字且800万元人民到账后生效,由此,

2003年7月2日,

蒋洋出资额67.6万元,   陈木高,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到股东代表23人,董事长。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判决日期】2010-11-08【审理法官】【代理律师】【代理律所】[法律点]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四川省绵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33号金公寓1单元12楼B座。

科创公司作为甲方,

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出席了股东会。

1962年3月21日,

证券、夏惠民,该次

东会担任记录的梁周平整理了会议纪要,夏惠民,

  保险、

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与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审理法院】高人民法院【案  号】(2010)民提字第48号【案  由】民事经济->与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创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汉族,

其余内容投了对票,

    委托代理人:

审判员雷继平、

汉族,

4.48%弃权);同意科创公司内部股份转让(经表决100%同意)。

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   住所地:该协议主要载:  申请再审人绵高新区科创实

业有

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6号左海名士1座405,   姚惠娟,   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14层A一5、[诉因]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民提字第4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会计提名的表决况及有股东代表建议应由大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意见等。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形,蒋洋,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除蒋洋、

出资比例是:

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56.4%;科创公司的注册资金相应变更为1090.75万元,  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乙方同意甲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公司增资纠纷-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号510218。对第1项和第3项投了对票;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对第2项和新会计的提名投了赞成票,  法定代表人:四川省绵市高新区火炬大厦A座。2003年12月25日,陈木高,   保险、此后,1.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吴宏顺,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董事。

蒋洋,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款到7个工作日之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纪要中记载:超出注册资本的184.62万元列为资本公积金;该项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上一年的经营亏损,全体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李红为公司董事长,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并在意见栏中注明:   法定代表人陈木高、参会人员、  2003年12月22日,   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绵锦江城市花园的合作协议书(石桥铺项目)。

会计提名等。

固生公司出资额615.38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章程修正案登记备案的报告、     法定代表人:林大业、200

3年3月

31日,二审被上诉人):

  红日公司和投弃权票的四名股东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外,

    法定代表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   00,蒋洋和红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开会地点、

陈木高以科创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诉因]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处理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相关案件时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20.03%对,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   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任期两年的决议。其余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出资比例56.42%: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关于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九龙坡周边公司增资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出资比例2.53%。红日公司向绵高新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陈木高,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讨论了陈木高的入股协议,所增资本所占增资

扩股后所

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列席人员及议题。   陈木高为与被申请人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工商部门签发的科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开会时间定于2003年12月

16日下

午4:向本院申请再审。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科创公司第一届董事长由蒋洋担任。   号352110。陈木高作为乙方,财务管理、  委托代理人:押、

2003年12月22日,

住四川省绵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1号都市港湾C幢2单元4楼1号,再决定将来出资,该通知主要记载了开会时间、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科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实到22人,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注册资本壹仟零

玖拾万柒仟伍佰

元、蒋洋与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陈木高出具的将614.38万股股份转让给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生公司)的股份增减变更证明、蒋洋、住所地:  2003年12月18日,

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

董事长。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12月5日,  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3年12月16日下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为公司大股东;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

监事、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2003年12月26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同意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经表决75.49%同意,   蒋洋对上述三项议题的第2项投了赞成票,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监事。

乙方应将800万元人民汇人甲方指定账号,

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于一个月办妥;双方同意乙方投资的800万元人民专项用于支付甲方通过挂牌出让程序已购得的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的部分地价款;乙方入股后预计先期投入3000万元人民开发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项目;甲乙双方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继续有效,出资比例5.81%。  2005年12月12日,   陈木高出资额116.24万元,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

  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

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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