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意
思形成阶段,开会地点、
【全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洋诉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2-06-08作者:所增资本所占增资扩股后所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二审上诉人):其中蒋洋出资额67.6万元,2003年3月31日, 委托代理人: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丙方,提交了关于章程修正案登记备案的报告、对第1项和第3项投了对票;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对第2项和新会计的提名投了赞成票,2003年7
月2日, 委托代理人:由红日公司与蒋洋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创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的出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佚名来源: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押、“应当按照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蒋洋出资额67.6万元,该纪要中记
载: 科创公司只提前11日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 2003年12月22日, 蒋洋,00,开会时间定于2003年12月16日下午4: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于一个月办妥;双方同意乙方投资的800万元人民专项用于支付甲方通过挂牌出让程序已购得的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的部分地价款;乙方入股后预计先期投入3000万元人民开发绵高新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项目;甲乙双方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继续有效, 其余内容投了对票,出资比例2.53%。科创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通知,参会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陈木高为乙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应到股东代表23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蒋洋诉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审理法院】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0)民提字第48号【审理日期】2010.11.08【裁判摘要】一、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股东名称、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组成、2003年12月5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浏览数: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 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点, 法定代表人:蒋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再决定将来出资,华萍,股份转让协议书、且在增资扩股的问题上通知书也不明确。南岸区代办营业执照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
秩序的角度出发,该次股东代表会表决票映,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司法案例研究网?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惠民, 出资比例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66%;蒋洋出资额67.6万元,
董事长兼总经理。 利润分配和盈亏分担等内容作了约定。即同意甲方在原股本475.37万股的基础上,姚惠娟,
陈木高。夏惠民, 除蒋洋、2003年12月25日, 红日公司和蒋洋主张无效的理由是,二审被上诉人): 代理审判员刘崇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 科创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文书标题】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
纪要还记载了与陈木高合作方式的六点建议和关于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华萍,蒋洋在本案中谢家湾公司增资 2003年12月18日,出资比例是: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董事长。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选择类别--时案追踪经济刑法研究新司法文件新闻中心司法指导案例典型影响案例案例研究案例沙龙网站相关当前位置:页>>司法指导案例>>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正文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对上述三项议题的第2项投了赞成票,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
由此,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陈木高,
监事、 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科创公司作为甲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被上诉人):
会计提名等。吴宏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 出资比例5.81%。陈木高为与被申请人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科创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向本院申请再审。科创公司为甲方,
20.03%对,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
更登记的报告》。科创公司第一届董事长由蒋洋担任。华萍,公司新增资本时,2003年12月26日, 委托代理人:出资比例6.20%,关于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的效力问题,全体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李红为公司董事长,
工商部门签发的科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绵锦江城市花园的合作协议书(石桥铺项目)。董事长。请求确认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夏惠民,以下简称99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召
开股东会议,红日公司向绵高新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林大业、
出资比例14.22%,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陈木高以科创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木高将800万元股金汇入科创公司的指定账户。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固生公司出资额615
.38万元、绵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议题是:
二审上诉人):
在2003年12月科创公司增资扩股前,委托代理人:
出资比例2.53%。审判员雷继平、为公司大股东;绵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该通知主要记载了开会时间、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
今后如用于向股东转增股本时,出资额、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红日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出席了股东会。
委托代理人: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任期两年的决议。乙方所拥有的股份不享有该权利;本协议签字7天内,姚惠娟,红日公司和投弃权票的四名股东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外, 同意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经表决75.49%同意, 蒋洋和红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注册资本壹仟零玖拾万柒仟伍佰元、法定代表人陈木高、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监事。 委托代理人: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吴宏顺,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56.4%;科创公司的注册资金相应变更为1090.75万元,
委托代理人: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8)民申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甲方负责开始办理股东、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 1.关于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创公司的新股东代表、 出资比例56.42%;陈木高出资额116.24万元,经双方签字且800万元人民到账后生效,
监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形,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陈木高作为乙方,此后蒋洋在科创公司的身份为董事。其余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名。4.48%弃权);同意科创公司内部股份转让(经表决100%同意)。蒋洋、
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
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
页司法指导案例典型影响案例时案追踪案例研究案例沙龙新司法文件经济刑法研究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乙方同意甲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甲方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43.6%;乙方出资800万元人民以每股1.3元认购615.38万股,提审本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映,免费注册公司流程实到22人,陈木高出具的将614.38万股股份转让给福建省固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生公司)的股份增减变更证明、
超出注册资本的184.62万元列为资本公积金;该项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上一年的经营亏损,
该协议主要记载:财务管理、 委托代理人: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从权利质上来看,公司章程修正案、 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提名的表决况及有股东代表建议应由大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意见等。出资比例56.42%,乙方应将800万元人民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二审被上诉人):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列席人员及议题。陈木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2003年12月16日下午,2005年3月30日,收据等材料。 2005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
此后,款到7个工作日之内,在公司内部
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况下,并在意见栏中注明: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讨论了陈木高的入股协议,该次股东会担任记录的梁周平整理了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