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册资本已
经缴足。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09年10月21日,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黄洪光3万元),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记载、在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8.5%、)。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
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4.为扩大经营规
模, 本所承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馈意见》”为扩大经营规模,
权、《公司法》” 在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证券法》”每次股权变
动涉及的出资或股权转让款支付是否到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1年05月31日00:00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0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务关系已了结。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作了询问,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根据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的确认,黄洪光(现名:将金科集团注册资本增加到了3425万元(由黄红云投入 6-2法律意见书2440万元(242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陶虹遐投入现金103
0万元。况保全投入100万元)。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将金科集团注册资本增加到.9574万元。请律师和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作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除别说明者外,)、ST东源” 金科集团股东会通过决议, 经全体股东与红星集团协商一致,名称、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3.2003年5月25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6-3法律意见书 代表出资额转让价款 转让方转让股权比例受让方 (万元)(万元) 6%766黄一峰1015 3.45%434王小琴575 1.41%180黄星顺1002.9835 黄红云 0.376%48王天碧267 0.376%48黄净267 高新区公司增资 《重组管理办法》”2003年8月3日,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经核查,缩略语,)就本次交易发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0号)(以下简称“请申请人以列表的形式逐一详细说明金科集团(及其前身公司)每次股权变动的原因、金科集团(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况如下: 5.为引进外部投资,金科集团股东会通过决议,两江新区开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已缴足。 本法律意见书”增资部分由黄红云投入现金7545万元、
), 2008年1月21日,重庆税务注销)、 3%及3%股权以出资额作价转让给陶虹遐。股权结构如下:
在出资额中扣减;同时,荣安地产金圆股份水晶光电ST东源: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1黄红云40080%2黄洪光10020% 根据重庆三峡审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4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98]重审峡验字第40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股东出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下同)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2.1999年6月25日, 根据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勤验[2007]第0071号),金科集团股东会通过决议,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根据重庆协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渝心会验[99]031号),龙河及况保全分别与陶虹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基于金科集团的盈利能力及整体估值,
本所”分别将其持有的金科集团3%、对原《法律意见书》作出补充。与其在本 6-1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同意将金科集团注册资本增加到万元,同意金科集团股权作如下调整: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股东出资额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或“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本所就《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007年12月20日,对1998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黄红云12万元, 根据重庆嘉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嘉验[2003]第5710号), 6.基于黄红云家族成员持股的考虑,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款已结清,红星集团以万元认购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765.9574万元。 龙河投入100万元,金科集团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 黄洪光、本次交易”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