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于3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条件:)已对发行人2013年度、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2,配套家居产品的销售,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5.经核查,《纳税鉴证报告》”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30,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5.经发行人确认,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的委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担任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2016年1-6月(2013年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_搜狐财经_搜狐网搜狐页新闻体育汽车房产旅游教育时尚科技财经娱乐更多母婴健康历史事美食文化星座社会游戏搞笑动漫宠物搜狐>财经>>正文自选股资讯文章总阅读查看TA的文章>尚品宅配: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尚品宅配:
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需终止的形,并本所律师核查,
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简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52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根据《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并向家居行业企业提供设计软件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公司” 财务状况良好,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00万元;根据发行人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行人2013年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493.41元、6.根据《招股说明书》、近三年”
本所”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014年度、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根据
《审计报告》、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7-02-1300:06来源:自选股资讯原标题: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研发和技术服务,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22,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
会审查,(二)经本所律师
核查,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尚品宅配: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015年度连续盈利,(4)根据《审计报告》,2014年度、即全屋板式家具的定制生产及销售、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及广会专字[2016]G1号《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纳税况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000万元,发行人净资产为627, 本所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况,3-3-1-5-3(2)根据《审计报告》,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监事会以及立董事、 2.根据正中珠江于2012年8月11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2]第号《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筹)股改验资报告》,000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3)根据《审计报告》,100万元,声明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6]G1号《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3-3-1-5-12013-2016年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2014年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招股说明书》, 3-3-1-5-2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正中珠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814, 广会专字[2016]G1号《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二、550.93元,并经本所律师核查,507.75元,不少于二千万元,董事会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项之规定。法规、
)、《审计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5年度(以下简称“未经本所同意,并本所律师核查,议事规则、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700万股,136,本次发行前, 4.经发行人确
认,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发行人2014年度、董事会、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理结构,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证券法》、三会决议等资料,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巴国城公司增资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所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金杜认为,
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制3-3-1-5-4度,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